吴起县政府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与合作,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吸收吴起县辖区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市和地区)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等方式,来我县进行的投资与合作。
第三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外,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领域、区域、方式、方向等不受限制。
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产业深度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创新、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五条外来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对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开发除外)。投资新办企业,征用土地价格按照《吴起县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用地,待项目批准后,由政府无偿提供。
第七条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
第八条对国家鼓励类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三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缴纳的留县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允许有两年的试产期,试产期为建设期。
第十条投资养殖业的,从第十一年起征收地方有关税种。
第十一条投资者一次性购买企业产权的,按企业类型和经济效益情况可给予10-20%的价格优惠。
第十二条凡在我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发展项目,客商在投资项目洽谈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我县提供。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县内一切有关手续,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允许投资者先行项目筹建工作。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
第十五条外来客商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可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其子女的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在吴投资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陕西省及延安市制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重大项目和我县重点鼓励发展项目,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灵活处理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议定后发正式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县内投资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对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在资金到位后,可按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有关的优惠政策、办法、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依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由吴起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