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包括县内)投资商来安塞投资建设,共谋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安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在我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种实业和公益事业及服务机构的国内外(包括县内,下同)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安塞县招商局(开放办)是主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外来投资管理的宏观协调的投资者的咨询、联络、协调、投诉等具体服务工作。
第四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其投资的领域、区应得到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农业开发、生态环境、教育文化等多种领域投资兴业。
第六条:投资的方式为合资、独资、控股、收购等国家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
第七条:投资商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用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八条:投资商在县域内兴办企业及其服务性机构,享有税收优惠。
第九条:凡投资商在县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及市上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县规定收缴的,一律免收。
第十条:凡投资商在塞开办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信贷、结算及企业信用等级等方面实行优质服务。凡对产品开发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在贷款、资金周转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的待遇。
第十一条:除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它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国土、城建、工商、税务、环保、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明确审批条件,公开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设立“安塞县外商投诉中心”,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商来我县兴办企业,在县内有固定住所,经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需在县内中小学就读的,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第十五条:凡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商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六条:对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