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2-09-06
一、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在建设期内,县属单位的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凡招商项目在建设期内上缴本级财政的地方税收一律实行先征后返。
三、县内外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开业年度起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先征后返。
四、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的,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五、对入县建设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属国有土地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自项目建成投产经营之日起,凡连续三年且每年上缴本县税金(除各种返还外)超过土地出让金的,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分三年逐年返还给投资者,即土地达到“零资产”。
六、对500万元以下,且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属国有土地的,优惠10%,由县财政返还。
七、对富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八、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负责制。外商来县,各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都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并按其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2.对入县项目审批实行一厅式办公,重大项目实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审批后,指定政府有关机构统一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各审批机关积极配合,分别办理。在县级审批权限之内,资料齐全的,各审批机关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申报办理手续,直至上级批复。
3.对入县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牵头,成立项目促进小组,责任到人,一包到底,义务为企业代办用地手续和处理地面附着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问题,直至项目建成。
4.县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对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入县企业、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检查(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的检查除外)。
5.外商投诉中心对投资商实行24小时服务,免费进行投资咨询、法律帮助。司法部门对客商的投诉优先受理,限期解决,保护客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