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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宜川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为了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宜投资,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坚定不移实施开放战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方向与领域
第一条鼓励县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资金、品牌、专利、技术、设备等形式在宜川投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或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各类企业。
第二条除国家禁止兴办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投资领域、区域、方式和方向。鼓励投资者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旅游、环保、交通、市政等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鼓励投资者投资于旅游资源开发、种养业开发、农产品深加工和基础设施等优势产业。

二、土地优惠
第三条投资兴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需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投资兴办其他项目,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限为50年至70年。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综合地价的,可减收15%综合地价,免收土地使用费。在县城或壶口景区投资的生产经营和旅游项目,根据投资类别,采取一事一议,可再给予特别优惠。
第五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50%,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30%。
第六条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统一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后出让给投资者,并办理土地使用和其他合法手续,地价按照县政府当年公布的不同区域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执行。县政府实行土地最高限价。
第七条投资者依法投资改造和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最长年限可达7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三、税费优惠
第八条依法投资改造和开发“四荒”地,从有收入起五年内全额返还所征农业税;从事农特产品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五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在我县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年内全额返还所得税留县部分。
第十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县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凡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新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

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县内外投资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制度。外商投资兴办企业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申报文件齐全,县开放办、计划部门和政务大厅在收到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对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开放办和计划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优先给客商提供水、电、路、通讯、居住、子女上学等服务。
第十三条设立“宜川县招商引资促进中心”,为客商投资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代办报批手续、培训企业人员等服务。
第十四条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我县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县内外投资企业,可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五、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县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县开放办审查批准的各种检查、验收、摊派和收费。对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开放办会同有关收费部门一次性核定,实行统一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卡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十六条设立“宜川县外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客商在宜期间的投诉事件。实行侵犯客商合法权益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切实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客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六、引资奖励
第十七条引进无偿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其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下按10%奖励。引进无息贷款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低息贷款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对引进县外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经县政府批准,由受益单位按其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中介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为:先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投资方、受益方、项目单位等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开放办核实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核实的引荐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通知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将奖励资金存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帐户,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机关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中成绩突出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宜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本规定为准,以前颁布的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宜川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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