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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积极来黄陵开发建设,促进黄陵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依据国家西部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别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所称国内外客商,以下(简称“客商”)是指黄陵县辖区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其它省、市、地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等方式的投资者。

第二条:鼓励客商投资黄陵的工业、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电力、广电、市政、环保、旅游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鼓励客商在黄陵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客商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国有、集体及个体私营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客商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和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县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资企业资询服务中心、客商投资企业代理跟踪服务中心、证照协办机构;在县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设立客商投诉中心、查处中心,建立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投诉举报制、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开单制、影响投资环境一票否决制、企业负担明白明白卡等制度;对客商投资企业从企业的设立、开工建设到生产经营各阶段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实行项目前期工作代理服务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公开佃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各种手续原则上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除建设工程按招标法规定执行外)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推诿。

第四条: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由县财政每年列支一定资金集中使用,根据招商项目的行业种类、前景、社会效益予以扶持起动,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经招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招商局汇总审查,报政府分类、分档研究批拨,确保一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尽快推出去付诸实施。

第五条:凡来黄陵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不包括耕地作为中方投资股东)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用地,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国外、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1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履行报批手续),超过3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辽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6、客商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上述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的内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客商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了、客商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氧吧、网吧、娱乐、电子游戏厅、建筑行业外),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待业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3年内免征所得税。

8、客商租赁、承包国有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返还。

第六条:客商在黄陵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型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对黄陵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县政府“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鼓励,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第七条:客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即: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确定出让价,根据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给土地。

第八条:客商来黄陵收购、控股、兼并国有企业,优惠出让企业用地,具体视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办法。

1、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在3%以内优惠。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划拨形式供地。

3、一般性工业项目、旅游等其它经营性项目,房地产开发及餐饮、娱乐等盈利性商业项目,以拍卖挂牌形式供地。

第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类型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投资100万元以上免交一年,1000万元以上免交2年,3000万元以上免交3年。

第十条:客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期满两年尚未开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

第十一条:客商来黄陵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上门服务,免信息入网费、公告网,其它项目只收登记注册费。

第十二条: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通信等,优先安排,优先供应。

第十三条: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项目建设期间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对工程建设期间的排污费、城建档案保证金予以免收,不能减免的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项目建设期内所用的砂石、土等建筑材料免收资源管理费。

第十五条:凡来黄陵兴办企业的客商及其配偶、子女视同黄陵县常住人口,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享有择业、保险、办理证照、子女入托入学等权利,投资企业所雇佣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可办理城镇户口,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客商投资兴办,对黄陵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实行重点引资项目挂牌保护,重点引资项目挂牌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县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验收、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落实情况,查处阻挠、干扰客商建设的人和事,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其治安实行归口管理,坚持“不滥查、不滥罚、重管理、重教育”的原则,确需检查的,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消防检查除外),同进出示“特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检查。

第十八条:对客商及客商投资企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客商来黄陵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信贷、结算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及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客商来黄陵投资办企业,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参加评选劳动模范,并给予一定的特质奖励,也可以作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为客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县招商局要会同县委考评办制定考核办法并做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招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黄陵县各部门执行本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违犯规定、影响投资环凌晨的责任人,必须进行处罚或处理,对违反纪律、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的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黄陵县招商活动中,属于非职务引进资金或合作项目,为投资双方牵线搭桥,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个人或组织,为本政策的受益人,县政府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利用民间资金进行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建设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与黄陵县以前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优惠政策原则精神分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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